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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增强权利人司法获得感及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多次与维权受托人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沟通,充分听取其诉求,引导其围绕涉案音乐作品的名称、权属、授权情况等提交版权认证报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并与其建立常态化联络制度,为本案及后续该类案件的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2022年9月7日,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渝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黄某提出应以抽样确权的1500余首音乐作品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检察机关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抽样取证”的规定,本案随机抽取的音乐作品涵盖中文、英文等不同类别歌曲,分属于不同的唱片公司,符合抽样取证规范。黄某到案后多次供述其未取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也未提供任何其获得著作权授权的相关证据材料,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已放弃相关著作权。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已出具版权证明,证明黄某未取得授权。因此,应以全部的10万余首音乐作品认定侵权数量。二是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向维权受托人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确保权利人依法参与诉讼。通过多次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权利人诉求,引导其围绕涉案音乐作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是加强释法说理,积极追赃挽损。充分释法说理,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促使黄某在庭审阶段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一)结合作品构成要件认定涉案玩具著作权属性。涉案玩具是否系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基础问题。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不论作品是否登记,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取得著作权的实质要件。涉案玩具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给予保护。涉案玩具取得专利权的,其具有独创性艺术美感的部分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侵权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情形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西藏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听取和审议政协第十二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政协第十二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席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学习中央和西藏自治区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二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政治决议;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二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二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二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